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4章,包括總則、發包和承包、項目實施、附則,共2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明確工程總承包遵循的原則。《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工程總承包范圍。《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程總承包范圍為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總承包。
3.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和承包的要求。《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4.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辦法》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5.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要求。《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6.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來源:中裝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