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109號
一 、總則
1.0.1、為推動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 便于建筑的維護更新,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引領裝配式內裝修技術進步,全面提升裝配式內裝修的性能品質和 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建筑裝配式內裝修的設計、生產運輸、 施工安裝、質量驗收及使用維護。
1.0.、裝配式內裝修應以提高工程質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勞動 生產效率、減少人工、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 為根本理念,并應滿足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 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應用的要求。
1..4、裝配式內裝修的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質量驗收 及使用維護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術語
2.0.1、裝配式內裝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遵循管線與結構分離的原則,運用集成化設計方法,統籌隔 墻和墻面系統、吊頂系統、樓地面系統、廚房系統、衛生間系 統、收納系統、內門窗系統、設備和管線系統等,將工廠化生產 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為主進行施工安裝的裝修建造模式。
2.0.2、管線與結構分離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建筑結構體中不埋設設備及管線,采取設備及管線與建筑結 構體相分離的方式。
2.0.3、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現場采用干作業施工工藝的建造方法。
2.0.4、集成設計 integrated design
統籌不同專業、不同系統的技術要求,協調系統與系統之 間、系統內部、部品部件之間的連接,協調設計、生產、供應、 安裝、運維不同階段的需求,前置解決設計問題的過程。
2.0.5、集成式廚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廠生產的樓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和廚房設備及管線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廚房。
2.0.6、集成式衛生間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廠生產的樓地面、吊頂、墻面(板)和潔具設備及管線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衛生間。
2.0.7、整體衛生間 unit bathroom
由防水底盤、壁板、頂板及支撐龍骨構成主體框架,并與各 種潔具及功能配件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規格尺寸的獨立衛生間模 塊化產品,稱為“整體衛生間”,也稱“整體衛浴”。
2.0.8、同層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統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橫支管不穿越本層結 構樓板到下層空間,且與衛生器具同層敷設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 水方式。
2.0.9、穿插施工 synchronous construction
在滿足主體結構分段驗收和其他必要條件時,通過科學合理 的組織,實現主體結構施工層以下樓層的內裝修施工與主體結構 同步施工的方式。
2.0.10、可逆安裝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一種實現部品部件拆卸、更換及安裝時不對相鄰的部品部件 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安裝方式。
三 、基本規定
3.1 一 般 規 定
3.1.1、裝配式內裝修應進行總體技術策劃,統籌項目定位、建 設條件、技術選擇與成本控制等要求。
3.1.2、裝配式內裝修系統應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和 管線系統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
3.1.3、裝配式內裝修應遵循設備管線與結構分離的原則,滿足 室內設備和管線檢修維護的要求。
3.1.4、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協調建筑設計,為室內空間可變性 提供條件。
3.1.5、裝配式內裝修應采用必要的設計和技術措施,保證建筑 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減少和阻斷疫情和病毒的傳播。
3.1.6、裝配式內裝修部品選型宜在建筑設計階段進行,部品選 型時應明確關鍵技術參數,并應優選質量穩定、品質高、耐用性 強、抗菌防霉的部品。
3.1.7、裝配式內裝修部品應采用通用化設計和標準化接口,并 提供系統化解決方案。
3.1.8、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圖紙應采用空間凈尺寸標注,表達深 度應滿足裝配化施工的要求。
3.1.9、裝配式內裝修應與土建工程、設備和管線安裝工程明確 施工界面,并宜采用同步穿插施工的組織方式,提升施工效率。
3.1.10、裝配式內裝修應采綠色施工模式,減少現場切割作業和建筑垃圾。
3.1.11、 裝配式內裝修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術, 實現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和專業協同,保證工程信息傳遞的準確 性與質量可追溯性。
3.2 材料與部品
3.2.1、裝配式內裝修應采用節能綠色環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 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裝配式內裝修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 GB 50016 的規定。
3.2.3、裝配式內裝修應選用低甲醛、低揮發性有機物 (VOC) 的環保材料,其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 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 GB 50325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
3.2.4 材料與部品進場時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及性 能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對于用量較大的輔料產品也應提供 相應檢測報告。
3.3 室內環境
3.3.1、裝配式內裝修工程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室內熱環 境、光環境、聲環境和空氣環境的質量,降低外界不良環境對建 筑的影響。
3.3.2、裝配式內裝修工程應在設計階段對內裝修材料部品中的 各種室內有害物質進行綜合評估。
3.3.3、裝配式內裝修工程應先對樣板間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 度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后再進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3.4、裝配式內裝修工程應在工程完工7d 后、工程交付使用前 進行室內環境質量驗收。
四、設計
4.1 一 般 規 定
4.1.1、裝配式內裝修應協同建筑、結構、給水排水、供暖、通 風和空調、燃氣、電氣、智能化等各專業的要求,進行協同設 計,并應統籌設計、生產、安裝和運維各階段的需求。
4.1.2、裝配式內裝修應采用工廠化生產的部品部件,按照模塊 化和系列化的設計方法,滿足多樣化需求。
4.1.3、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選用集成度高的內裝部品。
4.1.4、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考慮建筑全生命周期內使用功能可 變性的需求,宜考慮滿足多種場景下的使用需求。
4.1.5、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明確內裝部品部件和設備管線的主 要性能指標,應滿足結構受力、抗震、安全防護、防火、防水、 防靜電、防滑、隔聲、節能、環境保護、衛生防疫、適老化、無 障礙等方面的需要。
4.1.6、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流程宜按照技術策劃、方案設計、部 品集成與選型、深化設計四個階段進行。
4.1.7、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充分考慮部品部件、設備管線維護 與更新的要求,采用易維護、易拆換的技術和部品,對易損壞和 經常更換的部位按照可逆安裝的方式進行設計。
4.2 標準化設計和模數協調
4.2.1、裝配式內裝修應對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間和部品部件進行 標準化設計,并應提高標準化程度。
4.2.2、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遵循模數化的原則,并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 GB/T 50002的規定,住宅應符 合現行行業標準《工業化住宅尺寸協調標準》 JGJ/T 445 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配式內裝修宜與功能空間采用同一模數網格;
2、裝配式內裝修的隔墻、固定櫥柜、設備、管井等部品部 件,宜采用分模數M/2 模數網格;
3、構造節點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數M/2、M/5、 M/10 模數網格。
4.2.3、裝配式內裝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過設置模數網格來控 制,且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4、裝配式內裝修設計應協調部品部件的設計、生產和安裝 過程的尺寸并對建筑設計模數與部品部件生產制造之間的尺寸進 行統籌協調。
4.2.5、裝配式內裝修設計可設置容錯尺寸,合理調節生產、施 工等環節的偏差。
4.3 集成設計與部品選型
4.3.1、裝配式內裝修應結合項目需求、建筑條件與成本要求等, 對隔墻與墻面系統、吊頂系統、樓地面系統、集成式廚房系統、 集成式衛生間系統、收納系統、內門窗系統、設備和管線系統等 進行集成設計。
4.3.2、裝配式內裝修應按照設備管線與結構分離的原則進行集 成設計。
4.3.3、集成設計宜選用通用化部品進行多樣化組合,滿足個性 化要求。
4.3.4、集成設計宜優先確定功能復雜、空間狹小、管線集中的 建筑空間的部品選型和布置。
4.3.5、應結合使用需求以及生產安裝要求,對部品部件的外觀效果、規格尺寸、連接方式及使用年限等進行選型和優化設計。4.3.6 集成設計應充分考慮裝修基層、部品部件生產安裝過程 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調節的構造或部件來消除各種偏差帶來的 影響。
I 隔墻與墻面系統
4.3.7、裝配式隔墻應選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輕質墻體,可選用龍 骨隔墻、條板隔墻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墻。
4.3.8 、隔墻與墻面系統的構造應連接穩固、便于安裝,并應與 開關、插座、設備管線等的設計相協調;不同設備管線安裝于隔 墻或墻面系統時,應采取必要的加固、隔聲、減振或防火封堵 措施。
4.3.9、龍骨隔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墻的構造組成和厚度應根據防火、隔聲、空腔內設備管線安裝等方面的要求確定;
2、隔墻內的防火、保溫、隔聲填充材料宜選用巖棉、玻璃 棉等不燃材料;
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間隔墻應采取相關措施,墻面板 宜采用耐水飾面一體化集成板,門與板交界處、板縫之間應做防 水處理;
4、隔墻上需固定或吊掛重物時,應采用可靠的加固措施;
5、龍骨的布置應滿足墻體強度的要求,必要時龍骨強度應 進行驗算,并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6、門窗洞口、墻體轉角連接處等部位的龍骨應進行加強 處理。
4.3.10、條板隔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確定墻體的材料和 厚度;
2、應與設備管線的安裝敷設相結合,避免墻體表面的剔鑿;
3、當條板隔墻需吊掛重物和設備時,應根據板材性能采取 必要的加固措施。
4.3.11、裝配式墻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集成飾面層的墻面,飾面層宜在工廠內完成;
2、應與基層墻體有可靠連接;
3 、墻面懸掛較重物體時,應采用專用連接件與基層墻體連 接固定。
Ⅱ 吊 頂 系 統
4.3.12、裝配式吊頂系統可采用明龍骨、暗龍骨或無龍骨吊頂、 軟膜天花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頂。
4.3.13、應根據房間的功能和裝飾要求選擇裝飾面層材料和構造 做法,宜選用帶飾面的成品材料。
4.3.14、吊頂系統宜與新風、排風、給水、噴淋、煙感、燈具等 設備和管線進行集成設計。
4.3.15、吊頂系統與設備管線應各自設置吊件,并應滿足荷載計 算要求。
4.3.16、重量較大的燈具應安裝在樓板或承重結構構件上,不得 直接安裝在吊頂上,并應滿足荷載計算要求。
4.3.17、吊頂系統內敷設設備管線時,應在管線密集和接口集中 的位置設置檢修口。
4.3.18、吊頂系統與墻或梁交接處,應設伸縮縫隙或收口線腳。
4.3.19、吊頂系統主龍骨不應被設備管線、風口、燈具、檢修口 等切斷。
Ⅲ 樓地面系統
4.3.20、裝配式樓地面系統可采用架空樓地面、非架空干鋪樓地 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樓地面。
4.3.21、裝配式樓地面系統應滿足房間使用的承載、防水、防 滑、隔聲等各項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應采取加強 措施。
4.3.22、裝配式樓地面系統宜與地面供暖、電氣、給水排水、新 風等系統的管線進行集成設計。
4.3.23、裝配式樓地面系統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連接,且施工安 裝時不應破壞主體結構。
4.3.24、裝配式樓地面系統與地面輻射供暖、供冷系統結合設置 時,宜選用模塊式集成部品。
4.3.25、架空樓地面內敷設管線時,架空層高度應滿足管線排布 的需求,并應設置檢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裝的構造。
4.3.26、架空樓地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空樓地面與墻體交界處應設置伸縮縫,并宜采取美化遮蓋措施;
2、宜在架空空間內分艙設置防水、防蟲構造,并應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掃、易維護的措施。
4.3.27、非架空干鋪樓地面的基層應平整,當采用地面輻射供 暖、供冷系統復合脆性面材地面時,應保證絕熱層的強度。
4.3.28、非架空干鋪樓地面的面層和填充構造層強度應滿足設計 要求,當填充層采用壓縮變形的材料時,易產生局部受壓凹陷, 應采取加強措施。
IV 集成式廚房
4.3.29、建筑設計應協調結構、內裝、設備等專業合理確定廚房 的布局方案、設備管線敷設方式和路徑、主體結構孔洞預留尺寸 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0、集成式廚房的設計應包含廚房樓地面、吊頂、墻面、櫥 柜和廚房設備及管線的設計,并應與內裝修工程的其他系統進行 協同設計。
4.3.31、集成式廚房設計應遵循人體工程學的要求合理布局,采 用標準化、模塊化的方法進行精細化設計。
4.3.32、集成式廚房設計時應充分考慮設備管線更新、維護的需 求,并應在相應的部位設置檢修口或檢修門。
4.3.33、集成式廚房墻面和吊頂應選用耐熱和易清潔的材料,地 面應選擇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潔的材料;吊頂、墻面、地 面材料應為燃燒性能A 級的材料。
4.3.34、集成式廚房的吊柜、廚房電器等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連接,當懸掛在輕質隔墻上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4.3.35、集成式廚房管線應進行綜合協同設計,豎向管線應集中 設置,冷熱水表、燃氣表、凈水設備等宜集中布置,且應便于查 表和檢修。
V 集成式衛生間
4.3.36、建筑設計應協調結構、內裝、設備等專業共同確定集成 式衛生間的布局方案、結構方案、設備管線敷設方式和路徑、主 體結構孔洞尺寸預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7、集成式衛生間的設計應包括衛生間樓地面、吊頂、墻面 和潔具設備及管線的設計,宜選擇集成度高的整體衛生間產品, 并應與內裝修工程的其他系統進行協同設計。
4.3.38、當采用整體衛生間時,整體衛生間的選型宜在建筑方案 設計階段進行。
4.3.39、集成式衛生間宜采用同層排水方式;當采取結構局部降 板方式實現同層排水時,應結合排水方案及檢修要求等因素確定 降板區域;降板高度應根據防水底盤厚度、衛生器具布置方案、 管道尺寸及敷設路徑等因素確定。
4.3.40、集成式衛生間的設備管線應進行綜合設計,給水、熱 水、電氣管線宜敷設在吊頂內;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更新、維護的 需求,并應在相應的部位設置檢修口或檢修門。
4.3.41、集成式衛生間的接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做好設備管線接口、衛生間邊界與相鄰部品部件之間的收口;
2、防水底盤與墻面板(壁板)連接處的構造應具有防滲漏 的功能;
3、衛生間墻面板(壁板)和外墻窗洞口的銜接處應進行收 口處理并做好防水;
4、衛生間的門框門套應與防水底盤、墻面板(壁板)、墻體 做好收口和防水。
VI 收納系統
4.3.42、收納系統應結合建筑功能空間進行布置,并應按功能要 求對收納物品種類和數量進行設計。
4.3.43、收納系統宜與建筑隔墻、吊頂等進行一體化設計。
4.3.44、收納系統部品應進行標準化、模塊化設計,宜采用工廠 生產的標準化部品。
4.3.45、收納系統內設置有電器、電線等時,收納系統的板材燃 燒性能不應低于B1 級。
4.3.46、有水房間的收納部品應選用合適的材料并采取相應措 施,滿足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的要求。
VⅡ 內門窗系統
4.3.47、室內門窗宜選用成套供應的門窗部品,設計文件應明確 所采用門窗的材料、品種、規格等指標以及顏色、開啟方向、安 裝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4.3.48、對有耐火要求的門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 防火規范》 GB 50016 的規定。
4.4 設備和管線
4.4.1、裝配式內裝修應結合項目建設條件和項目需求合理確定 管線與結構分離的方式,設備管線的安裝敷設應與室內空間設計 相協調。
4.4.2、裝配式內裝修設備和管線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設備和管線系統宜通過綜合設計及管線集成技術提高設備與管線系統的集成度;
2、設備和管線不應敷設在混凝土結構或混凝土墊層內,也 不應通過墻體表面開鑿或剔鑿等方式設置;
3、豎向主干管線、公共功能的閥門、計量設備、電氣設備 以及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集中設置在公共區域的管井或表間內;
4、設備和管線的預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點位應在 設計圖中明確標注,部品應定位準確;
5、敷設于樓地面的架空層、吊頂空間、裝配式隔墻內的空 調及通風、給水、供暖、強弱電等設備與管線應便于檢修,檢修 口宜采用標準化尺寸。
4.4.3、居住建筑設備和管線系統的公共部分與套內部分應界限 清晰。分戶管路與公共管路的結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閥門部位, 其檢修口宜采用標準化尺寸。
4.4.4、安裝于墻體、吊頂、地板表面的燈具、開關插座、控制 器、顯示屏等部品部件的位置與尺寸應與內裝修相協調,并應采 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滿足隔聲、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4.5、敷設于隔墻系統、吊頂系統、架空地板系統等的內部管 線應采取可靠措施安裝牢固。
4.4.6、集成式廚房和集成式衛生間的設備與管線設計應符合下 列規定:
1、給水排水、通風和電氣等管道管線應采用標準化接口,且應在接口位置設置檢修口;
2、集成式廚房和集成式衛生間內的管道材質和連接方式宜 與公共區的管道匹配,當采用不同材質的管道連接時,應有可靠 的連接措施。
4.4.7、給水排水管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給水分水器時,分水器應與用水器具一對一連接; 在架空層或吊頂內敷設時,中間不得有連接配件;分水器設置應 便于檢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2、敷設于隔墻系統、吊頂系統、架空地板系統內的給水管 線應采取措施避免有機溶劑的腐蝕或污染;
3、消防閥門、水流指示器、末端試水閥等附配件宜設在管 井、設備用房內等便于檢修的部位;當設在走廊等部位的吊頂內 時,應預留檢修口;不應設在辦公室、居住房間等承擔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內。
4.4.8、供暖、空調和通風管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敷設于居住建筑隔墻系統、吊頂系統、架空地板系統內 的供暖管道不宜有接口和閥門、部件;
2、供暖、空調和通風系統管道安裝應設置可靠的支撐系統 并充分考慮管道伸縮補償,確保安裝安全;同時,應按照相關標 準要求,設置保溫隔熱措施;
3、空調通風管道宜采用工廠預制、現場冷連接工藝。
4.4.9、電氣管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線纜應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
2、電氣線纜應穿金屬管或在金屬線槽內敷設,線纜在管道或線槽內不宜有接頭,如有接頭,應放置在接線盒內;
3、電氣線纜設計在隔墻內布線時,隔墻應優先選用帶穿線 管的工廠化生產的墻板。
4.5 接口和細部
4.5.1、裝配式內裝修與主體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管線 系統的接口設計應符合通用性要求。
4.5.2、裝配式內裝修應采用標準化的連接構造,接口的位置和 尺寸應符合模數協調的要求,并應做到連接合理、拆裝方便、使 用可靠。
4.5.3、部品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建筑套內部品的維修和更換不應影響公共區域部品或結構的正常使用;
2、設計耐久年限低的部品部件應安裝在易更換易維修的位 置,避免更換時破壞耐久年限高的部品或結構構件;
3、先裝部品應為后裝部品預留接口,并應與后裝部品接口 匹配。
4.5.4、裝配式內裝修接口連接部位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墻與地面相接部位宜設踢腳或墻裙,方便清潔和維護;
2、隔墻與吊頂的連接部位宜采用收邊線角或凹槽等方式進 行處理;
3、門窗與墻體的連接宜采用配套的連接件,連接應牢固; 門窗框材與輕質隔墻之間的縫隙應填充密實,并宜采用門窗套進 行收邊;
4、集成式廚房的固定安裝應根據不同墻體設計安裝節點、 固定方式和構造;櫥柜模塊與墻面、地面、吊頂的交接處應風格 協調、收口美觀;
5、集成式衛生間地面與其他室內地面、墻面與門窗之間應 做好收邊收口處理,并應滿足防水要求;
6、樓地面、墻面、吊頂不同材料交接處宜采用收邊條進行處理。
五、生產運輸
5.1 一 般 規 定
5.1.1、裝配式內裝修部品應提高集成化、模塊化、標準化程度 和施工裝配效率以及使用維護的便利性。
5.1.、裝配式內裝修部品應提高接口的開放性和通用性,實現 系列化、成套化供應,滿足多樣化需求。
5.1.3、裝配式內裝修部品制造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標準體系 以及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5.1.4、裝配式內裝修部品制造企業應對檢驗合格的部品出具合 格證明文件,并應保證部品質量的可追溯性。
5.2 部品生產
5.2.1、部品生產所用原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 定,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并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未 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
5.2.2、部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質量安全生產追溯制度,建立產品 信息檔案,實現對產品的可追溯性。
5.2.3、部品的接口設計應確保安全可靠,且宜便于拆裝更換。
5.2.4、部品應成套供應,減少現場加工作業,并應明確部品之 間的接口類型、連接方式與配套部件要求。
5.2.5、應對標準化部品與定制部品進行優化組合設計,標準部 品與定制部品應同步配套生產供應。
5.2.6、對于不能常年生產的部品部件,宜預留一定數量的備用 產品,以備安裝損耗以及維護所需。
5.2.7、應對部品的產品編碼和生產日志存檔,進行質量跟蹤和 追溯,定制部品應進行唯一編碼。
5.3 出廠檢驗
5.3.1、部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產品應按現行 標準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銷售,生產企業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 的,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5.3.2、部品生產企業應對出廠合格產品簽發產品合格證,合格 證應標注產品相關信息,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5.4 包裝運輸
5.4.1、部品包裝應標識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地、質量等級、 符合保障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證明等內容,同批次部品應內置 包裝明細清單、產品說明書、作業指導說明書及產品合格證等。
5.4.2、配套部件應與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損、易耗零配件宜適 量增配,需要專用工具進行裝配時,應與部品同批次配備相應數 量工具。
5.4.3、部品包裝材料宜采用環保、不掉色、可回收循環使用的 材料。
5.4.4、內裝部品從工廠運輸到施工現場,應提前制定運輸計劃 及方案,超高、超寬、形狀特殊的大型部品運輸和碼放應采取質 量安全保證措施。
5.4.5、內裝部品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應提前查勘場地條件并 做預處理,確保卸載及轉運工具順利通行,垂直運輸宜采用機械 化工具。
六、施工安裝
6.1 一 般 規 定
6.1.1、裝配式內裝修應結合設計、生產、裝配一體化的要求, 根據工程特點,協同總包單位制定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 案,明確裝配式內裝修工程與其他各分項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 工序與避讓原則。
6.1.2、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可采用穿插施工的組織方式。
6.1.3、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宜采用標準化施工工藝與施工裝備。
6.1.4、裝配式內裝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新設備,應經樣板驗證后應用,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
6.1.5、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進行樣板間或樣板的試安裝, 并應根據試安裝結果及時調整施工工藝、完善施工方案,且應經 項目參與各方確認。
6.1.6、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術對 施工全過程進行模擬、指導及協調管理。
6.1.7、施工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特點和規模設置組織 架構、配備管理人員和專業施工隊伍。管理與施工人員應具備崗 位所需的基礎知識和技能。
6.1.8、裝配式內裝修施工應遵守國家施工安全、環境保護的相 關標準,制定安全與環境保護專項方案。宜采用綠色施工模式, 減少現場切割作業和建筑垃圾。
6.2 施工準備
6.2.1、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制定項目招采計劃及運輸計劃,明確部品部件的進場時間及運輸條件,保證施工所需的運輸通道、堆放場地、垂直運輸、供水供電、施工作業面等必要條件。
6.2.2、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編制專項 施工方案。
6.2.3、裝配式內裝修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核對已完成主體結 構的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復核預留預埋、隱蔽工程及成品保護 情況,確認具有施工條件,完成施工交接手續。
6.2.4、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進行測量放線,并設置部品部 件安裝定位標識。
6.2.5、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準備施工所需的設備、部品部 件及相關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制定施工所需設備、部品部件的需求計劃及貨源組織安排;
2、部品部件進場時間應遵循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的規定,且應進行進場檢驗,其規格、性能和外觀等應符合設計 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形成相應的驗收記錄;
3、進場部品部件存放時,應分類存放,并宜實行分區管理 和信息化臺賬管理;
4、進場部品部件的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堆放方式應確 保安全;
5、部品部件的堆放應按部品的保管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 防雨、防潮、防曝曬、防污染、防擦碰等措施;
6、部品部件由集中堆放場地運輸至安裝區過程中應注意成 品保護。
6.3、設備和管線安裝
6.3.1、設備和管線的施工安裝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標準 的規定,并應滿足檢修更換的要求。
6.3.2、設備和管線安裝不得影響結構安全性以及部品部件的完 整性。
6.3.3 、設備和管線的固定裝置材料與設備管線材料應相互兼容。
Ⅱ 吊頂系統安裝
6.4.6、吊頂系統安裝前應完成吊頂內設備與管線的驗收工作。
6.4.7、吊頂系統的施工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頂飾面板上的燈具、煙感器、噴淋頭、風口等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位置應準確,交接處應嚴密;
2、當吊件與設備位置沖突時,應調整吊點位置、構造或增 設吊桿;
3、當安裝免吊桿吊頂時,吊頂板應與邊龍骨搭接牢固。
6.4.8 、當采用軟膜天花時,應做好軟膜天花與邊框接口處理。
Ⅲ 樓地面系統安裝
6.4.9、樓地面系統施工前應完成相關隱蔽工程驗收,基層應進 行清理,并應按設計圖紙準確放線。
6.4.10、架空地板系統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空地板的支撐件應與地面基層連接牢固,架空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架空地板系統應按設計要求布置支撐件的間距,與墻體 交接處應做好封邊處理;
3、架空地板系統與地面基層間宜做減振處理;
4、采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復合脆性面材時,應采取防開裂 措施。
6.4.11、非架空干鋪地面系統的基層平整度和強度應滿足干鋪地 面系統的鋪裝要求。
6.4.12、當采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時,應在輻射區與非輻射區、建 筑物墻面與地面等交界處設置側面或水平絕熱層,防止熱量滲出。
IV 集成式廚房安裝
6.4.13、集成式廚房施工前應完成相關隱蔽工程驗收,并應按設計要求準確放線。
6.4.14、集成式廚房施工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成式廚房的墻板應與基層墻體連接牢靠,安裝吊柜、 燃氣熱水器等部品和設備的部位應進行加固處理;
2、集成式廚房的墻面與地面、吊頂、臺面之間的連接部位 應做密封處理。
V 集成式衛生間安裝
6.4.15、集成式衛生間安裝前應完成相關隱蔽工程驗收,當樓面 結構層有防水時,應完成防水施工并驗收合格。
6.4.16、集成式衛生間的施工安裝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應與其 他施工工序進行協調;當采用整體衛生間時,宜優先安裝整體衛 生間,再施工安裝整體衛生間周邊墻體。
6.4.17、集成式衛生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成式衛生間排水支管與主排水立管應連接牢靠,排水坡度符合設計要求;
2、集成式衛生間的門框門套應與防水底盤、壁板、外圍合墻體做好收口處理和防水;
3、當集成式衛生間設置外窗時,壁板和窗洞口銜接處應通 過窗套進行收口處理,并應做好防水。
6.4.18、集成式衛生間安裝過程中,應對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 成品進行保護。
VI 內門窗安裝
6.4.19、門窗應安裝牢固,安裝孔應與預制埋件對應準確,固定 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6.4.20、門窗框與墻體(或基層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彈性材料 填嵌飽滿,并用密封膠密封。
Ⅱ 其他部品安裝
6.4.21、部品與墻體、樓板等結構主體連接的部位應按設計要求前置安裝加固板或預埋件并驗收合格。
6.4.22、部品安裝前應對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層做防 水、防潮處理,部品內部隱蔽管線部件安裝應在連接處做密封 處理。
6.5 成 品 保 護
6.5.1、成品保護應包括前端保護、過程保護與交付保護。
6.5.2、各工序在施工過程中不應破壞其他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 護措施,且不應在成品上進行堆放及施工作業。
6.5.3、各工序施工完成前,應準備成品保護所需的材料及用品, 待各工序完成且驗收合格后,應按部品部件的使用及維護要求, 執行成品保護工作。
6.5.4、全部工序施工完成后,總承包單位應協調其他單位對施 工現場進行徹底清潔和封閉管理,避免造成對成品的污染和 損壞。
6.5.5、裝配式內裝修成品保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裝飾 裝修工程成品保護技術標準》 JGJ/T 427的相關規定。
6.6、施工培訓、安全與環境保護
6.6.1、施工單位應依據施工特點,制定各工種培訓標準,進行 施工入場安全培訓、崗前專業技術培訓及施工現場管理培訓,所 有現場施工人員應通過培訓并考核后上崗。
6.6.2、裝配式內裝修施工前應制定安全專項方案,落實各級各 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6.6.3、裝配式內裝修施工過程應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規和標 準,應制定環境保護專項方案,宜建立環境保護統計數據。
6.6.4、裝配式內裝修應減少現場二次加工作業,并應建立施工 現場廢物回收系統。
6.6.5、應對裝配式內裝修施工過程中的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 采取針對性措施。
七、質量驗收
7.1 一 般 規 定
7.1.1、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300規定的原則進行。
7.1.2、裝配式內裝修工程具備穿插施工條件時可提前進行主體 工程驗收。
7.1.3、裝配式內裝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規格、性能參數等 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進行進場檢驗;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 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和部品,應進行復驗。
7.1.4、裝配式內裝修工程質量驗收可按下列規定劃分檢驗單元:
1、以1個單元或樓層作為分部工程的檢驗單元;
2、隔墻與墻面系統、吊頂系統、樓地面系統等作為組成分部工程的分項;
3、通風與空調、建筑電氣、智能化等系統獨立作為設備管 線分部工程下的子分部工程,其系統安裝工序作為檢驗分項;
4、戶箱以后的強電、弱電管線及設備,水表以后的給水管 線及設備,主立管之前的排水管道及設備,作為設備管線系統的 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
7.1.5、裝配式內裝修工程設備管線的安裝及調試應在飾面層施 工前完成。設備管線的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2、 《通風與空 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 驗收規范》 GB 50303等的規定。
7.1.6、隱蔽工程驗收應有記錄,記錄應包含隱蔽部位照片和隱 蔽部位施工過程影像;檢驗批驗收應有現場檢查原始記錄。
7.1.7、裝配式內裝修工程驗收中所有檢驗文件應匯總并入總體工程驗收報告,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房屋使用方和物業管理方作 為運營維護的基本資料。
7.2 隔墻與墻面系統
7.2.1、同一類型的裝配式隔墻與墻面工程每層或每30間應劃分 為一個檢驗批,不足3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大面積房間 和走廊可按裝配式隔墻30m2 計為1間。
7.2.2、裝配式隔墻與墻面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并 不得少于4間,不足4間時應全數檢查。
I 主 控 項 目
7.2.3、裝配式隔墻與墻面系統所用部品部件的品種、規格、性 能、外觀、燃燒等級、甲醛釋放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 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記錄和性能 檢測報告。
7.2.4、裝配式隔墻與墻面系統的管線接口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查閱設計文件;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7.2.5、裝配式隔墻與墻面系統的飾面板應連接牢固,龍骨間距、 數量、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龍骨應符合防腐、防潮及防火要 求,墻面板塊之間的接縫工藝應密閉,材料應防潮、防霉變。
檢驗方法:手扳檢查;檢查進場驗收記錄、后置埋件現場拉 拔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7.2.6、裝配式龍骨隔墻所用龍骨、配件、墻面板、填充與嵌縫 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及木材的含水率應符合設計要求。有隔 聲、隔熱、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應有相應性能等 級的檢測報告。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記錄、性能 檢測報告和復驗報告。
7.2.7、裝配式龍骨隔墻的天地龍骨應與基層構造連接牢固,并應平整、垂直、位置正確。
檢驗方法:手扳;尺量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2.8、裝配式條板隔墻的預埋件、連接件的位置、規格、數量 和連接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2.9、裝配式條板隔墻的條板之間、條板與建筑主體結構的結合應牢固、穩定,連接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手扳檢查。
Ⅱ 一 般 項 目
7.2.10、裝配式墻面表面應平整、潔凈、色澤均勻,帶紋理飾面 板朝向應一致,不應有裂痕、磨痕、翹曲、裂縫和缺損,墻面造型、圖案顏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查閱設計文件;尺量檢查。
7.2.11、裝配式墻面飾面板的接縫應嵌填密實、平直,寬度和深 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嵌填材料色澤應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7.2.12、裝配式龍骨隔墻上的孔洞、槽、盒應位置正確、套割方正、邊緣整齊。
檢驗方法:觀察。
7.2.13 裝配式龍骨隔墻內的填充材料應干燥,填充應密實、均勻、無下墜。
檢驗方法:輕敲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2.14 裝配式隔墻及墻面工程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 的相 關規定。
7.3 吊 頂 系 統
7.3.1、同一類型的裝配式吊頂工程每層或每30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3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大面積房間和走廊可按裝配式吊頂30m2 計為1間。
7.3.2、裝配式吊頂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 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I 主 控 項 目
7.3.3、吊頂標高、尺寸、造型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7.3.4、吊頂工程所用吊桿、龍骨、連接件的質量、規格、安裝 間距、連接方式及加強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金屬吊桿、龍骨及 連接件等應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材料應相互兼容,防 止電化學腐蝕。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 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3.5、吊頂工程所用飾面板的材質、品種、圖案顏色、機械性 能、燃燒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潮 濕部位應采用防潮材料并有防結露、防滴水、排放冷凝水等 措施。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7.3.6、吊頂飾面板的安裝應穩固嚴密,當飾面板為易碎或重型 部品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檢驗方法:觀察;手扳檢查;尺量檢查。
7.3.7、重型設備和有振動荷載的設備嚴禁安裝在裝配式吊頂工 程的連接件上。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 般 項 目
7.3.8、飾面板表面應潔凈,邊緣應整齊、色澤一致,不得有翹 曲、裂縫及缺損。飾面板與連接構造應平整、吻合,壓條應平 直、寬窄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7.3.9、飾面板上的燈具、煙感、溫感、噴淋頭、風口箅子等相 關設備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與飾面板的交接處應嚴密。
檢驗方法:觀察。
7.3.10、裝配式吊頂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的有關規定。
7.4 樓地面系統
7.4.1、同一類型的裝配式樓地面工程每層或每30間應劃分為一 個檢驗批,不足3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大面積房間和走 廊可按裝配式地面30m2計為1間。
7.4.2、裝配式樓地面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并不得 少于4間,不足4間時應全數檢查。
I 主 控 項 目
7.4.3、裝配式樓地面系統所用可調節支撐、基層襯板、面層材 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查閱設計文件;檢查產品合格證 書等。
7.4.4、裝配式樓地面系統可調節支撐的防腐性能和支撐強度, 面層材料的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蝕等性能,應符合 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9的相關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檢查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和 進場驗收記錄。
7.4.5 裝配式地面系統面層應安裝牢固,無裂紋、劃痕、磨痕、 掉角、缺棱等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 般 項 目
7.4.6、裝配式樓地面系統的找平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起灰, 抗壓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 范》GB 50209的相關規定。
檢驗方法:回彈法檢測或檢查配合比、通知單及檢測報告。 7.4.7 裝配式樓地面基層和構造層之間、分層施工的各層之間, 應結合牢固、無裂縫。
檢驗方法:觀察;用小錘輕擊檢查。
7.4.8、裝配式樓地面面層的排列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潔凈、 接縫均勻、縫格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9、裝配式樓地面與其他面層連接處、收口處和墻邊、柱子周圍應順直、壓緊。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10、裝配式樓地面面層與墻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圍套割應吻 合,邊緣應整齊。與踢腳板交接應緊密,縫隙應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7.4.11、地面輻射供暖的安裝應在輻射區與非輻射區、建筑物墻 體、地面等結構交界部位設置側面絕熱層,防止熱量滲出。地面 輻射供暖管線的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 程》JGJ 142 的相關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7.4.12、架空地板系統的鋪設、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9 的相關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7.4.13、裝配式樓地面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 的相關規定。
7.5 集成式廚房
7.5.1、同一類型的集成式廚房每10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 足1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7.5.2、集成式廚房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0%,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I 主 控 項 目
7.5.3、集成式廚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用面積及空間 尺寸、部件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廚 房門窗位置、尺寸和開啟方式不應妨礙廚房設施、設備和家具的 安裝與使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7.5.4 、集成式廚房所用部品部件、櫥柜、設施設備等的規格、 型號、外觀、顏色、性能、使用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 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記錄 和性能檢驗報告。
7.5.5、集成式廚房的安裝應牢固嚴密,不得松動;與輕質隔墻連接時應采取加強措施,滿足廚房設施設備固定的荷載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7.5.6 集成式廚房的給水排水、燃氣、排煙、電氣等預留接口、 孔洞的數量、位置、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 記錄。
7.5.7、集成式廚房的給水、燃氣、排煙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連接處的密封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
Ⅱ 一 般 項 目
7.5.8、集成式廚房的表面應平整、潔凈,無變形、鼓包、毛刺、 裂紋、劃痕、銳角、污漬或損傷。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
7.5.9、集成式廚房柜體的排列應合理、美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
7.5.10、集成式廚房的櫥柜、臺面、抽油煙機等部品、設備與墻面、頂面、地面處的交接、嵌合應嚴密,交接線應順直、清晰、美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
7.5.11、集成式廚房安裝的允許偏差、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 標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JGJ/T 304 的相關規定。
7.6 集成式衛生間
7.6.1、同一類型的集成式衛生間每10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不足1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7.6.2、集成式衛生間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 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I 主 控 項 目
7.6.3、集成式衛生間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內部尺寸應符 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7.6.4、集成式衛生間工程所選用部品部件、潔具、設施設備等 的規格、型號、外觀、顏色、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 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檢查產品合格證書、型式檢驗報 告、產品說明書、安裝說明書、進場驗收記錄和性能檢驗報告。 7.6.5 集成式衛生間的防水底盤安裝位置應準確,與地漏孔、 排污孔等預留孔洞位置對正,連接良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
7.6.6、集成式衛生間的連接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牢固 嚴密,不得松動。設備設施與輕質隔墻連接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滿足荷載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7.6.7 、集成式衛生間安裝完成后應做滿水和通水試驗,滿水后 各連接件不滲不漏,通水試驗給水排水暢通;各涉水部位連接處 的密封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滲漏現象;地面坡向、坡度應正 確,無積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滿水、通水、淋水、潑水試驗。
7.6.8、集成式衛生間給水排水、電氣、通風等預留接口、孔洞的 數量、位置、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偏位錯位,不得現場開鑿。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 記錄。
7.6.9、集成式衛生間板材拼縫處應有密封防水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
7.6.10、集成式衛生間的衛生器具排水配件應設存水彎,不得重疊存水。
檢驗方法:手試;觀察檢查。
Ⅱ 一 般 項 目
7.6.11、集成式衛生間的部品部件、設施設備表面應平整、光 潔,無變形、毛刺、裂紋、劃痕、銳角、污漬;金屬的防腐措施和木器的防水措施到位。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
7.6.12、集成式衛生間的潔具、燈具、風口等部件、設備安裝位 置應合理,與面板處的交接應嚴密、吻合,交接線應順直、清晰、美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手試。
7.6.13、集成式衛生間板塊面層的排列應合理、美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
7.6.14、集成式衛生間部品部件、設備安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6.14的規定。
八、使用維護
8.0.1、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的設計文件應注明其設計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要求。
8.0.2、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不應低于5年,缺陷 責任期宜為2年。
8.0.3、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包括裝配式 內裝修工程專項在內的《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其內容應注明 相關內裝部品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保修承諾、報修及處理要求。
8.0.4、裝配式內裝修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包括裝配式 內裝修工程專項在內的《建筑使用說明書》,并宜按套內部位和公共部位分別編制。
8.0.5、《建筑使用說明書》中裝配式內裝修工程專項的戶內部 位內容,除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包含下列內容:
1、使用注意事項,二次裝修、改造的注意事項,并應包含被允許及被禁止的事項;
2、主要內裝部品的做法、部品壽命、使用說明等,并宜提 供構造做法簡圖;
3、設備與管線的組成、材料特性及規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壽命、使用說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裝簡圖;
4 主要內裝部品、設備與管線的《日常檢查維護方法》。
8.0.6、《建筑使用說明書》戶內部位的使用、二次裝修和改造注意事項除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包含下列內容:
1、應對承重結構的位置進行標識,住戶在使用、二次裝修和改造中,不應對承重結構造成損害;
2、應對檢修口的位置進行標識;
3、應對輕質隔墻的位置進行標識,并應對輕質隔墻的加固 范圍、位置和可懸掛重量進行標識,便于住戶在輕質隔墻上固定 設備、裝飾品等;
4、應對住宅的“干區”、“濕區”進行標識,提示住戶在干 區不應進行可能造成液體滲漏的活動,并對容易形成水漬、油污 的部位進行提示;
5、可提供1種以上的空間改造方式,指導住戶在未來進行 合理的改造。
8.0.7、《建筑使用說明書》中裝配式內裝修工程專項的公共部 位編制內容,除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包含下列內容:
1、使用注意事項,并應包含被允許及被禁止的事項;
2、公共部位主要內裝部品的做法、部品壽命、使用說明等, 并宜提供構造做法簡圖;
3、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設施設備與管線的組成、材料特性及 規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壽命、使用說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 安裝簡圖;
4、公共部位主要內裝部品、設備與管線的《檢查與維護更 新計劃》。
8.0.8、裝配式內裝修的全套施工圖紙應在相關管理運營機構或 物業機構進行備份,為后期維護、更新提供條件。
8.0.9、內裝部品、設備與管線維護更換時,所采用的部品和材 料應滿足《建筑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要求。
8.0.10、使用維護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內裝部品、設備與管 線等的管理檔案。當遇地震、火災等災害時,災后應對內裝進行 檢查,并視破損程度進行維修。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 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 的 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2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9
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
6、《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2
7、《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3
8、《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300
9、《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 GB 50325
11、《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 JGJ 142
1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JGJ/T 304
1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成品保護技術標準》 JGJ/T 427
14、《工業化住宅尺寸協調標準》 JGJ/T 445